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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抓施暴力  抗拒抓捕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4-10-26 11:19:40


    被告人韩某在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刺人,结果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后悔不已。10月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窜至夏邑县某医院门诊楼三楼检验室,趁卢某某抽血检验不备,盗窃其现金100余元。韩某被发现后将钱丢弃转身逃跑。陪护卢某某的孟某、李某某当即追赶,在李某某抓住韩某时,韩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约15CM长的水果刀)刺李某某,李某某躲闪未被刺中。韩某跑到楼下骑上摩托车准备逃跑时,孟某、李某某及时赶到抓住其摩托车不放,后韩某被闻讯赶来的谭某某等人抓获,并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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