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告李某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遂找到被告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在遭到拒绝后将其告上法庭。4月21日,夏邑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机动车损失61690元、停车费9600元、施救费2800元、评估鉴定费1000元,合计125090元。
2007年7月7日,原告李某将自己的豫N451**桑塔纳3000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9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元;盗抢险74880元。同年8月22日16时许,原告李某的弟弟郇某驾驶该车沿河南省夏邑县韩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到该县太平乡时将李某华撞伤(已另案处理完结),郇某驾车逃离时撞在树上当场死亡,车辆毁损。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花去停车费9600元、施救费2800元。经评估鉴定原告李某的车损价值为61690元,花去鉴定费1000元。后原告李某向被告索赔未果,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郇某发生事故死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原告车损失经鉴定为61690元,在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90000元范围内,被告应予赔偿。评估鉴定费、停车费及施救费均属实际花费,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