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甲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改装自家拖拉机,结果行驶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面对酿下的惨祸何甲后悔不已。10月1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6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甲驾驶改装拖拉机沿S202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何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轮摩托车损坏,何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甲驾车逃逸,何乙经抢救无效于6月30日死亡。经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何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7月14日,被告人何甲家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拖拉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甲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