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玲、王丽系婆媳关系,因一时贪念,盗窃他人电动车,最后均获刑罚。永城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玲拘役四个月,判处王丽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7月4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周玲及王丽散步返家途经永城市西城区中山街时,发现一电动车专卖店对面停放了一辆“金事达”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没拔钥匙,二人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骑回了家。周玲因怕被人发现,当晚即与其儿子一同将该电动车藏匿于本市十八里镇彭楼村其弟媳家。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386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玲、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玲、王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