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他人说话声音大,被告人司成便借着酒劲无事生非,随意对其进行殴打,结果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监狱。10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5月7日21时许,司成伙同张佳、孙冰(均已判刑)、张艺(在逃)在夏邑县一学校西门饮酒,酒后遇到该校放学的学生王飞四人,司成等人以王飞等人打电话时说话声音大为由,对其进行辱骂,并对其他三人进行殴打。致使王飞、蒋晨二人眼部、鼻子、嘴巴、头部等多处受伤,两名旁观群众上前规劝时也被司成、张冰等人殴打。同日23时许,被告人司成伙同谢阳(已判刑)等人在夏邑县人民路东段一地摊酒后无理取闹,无故将在另一桌吃饭的马林等三人用啤酒瓶、板凳砸伤。经鉴定,此三人均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司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