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治动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发布时间:2014-11-03 10:03:01


    人民法院报北京11月1日讯(记者  张先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上述决定。

责任编辑:李 森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11/02/content_89935.htm?div=-1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