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线路完好的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疯狂的行为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10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1月17日夜,周某伙同杨某、王某在夏邑县骆集乡一楼板厂盗窃五台电机,价值7000余元;2008年冬季的一天夜里,周某伙同他人在骆集乡一村庄盗窃杨某变压器房的铝线几十斤;2008年冬季的一天,周某伙同王某、杨某、杨某某在骆集乡一农场盗窃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该变压器价值10000余元; 2009年3月19日夜,周某伙同杨某、王某在骆集某板厂盗窃两台电机,价值2000余元;2009年1月底的一天夜里,周某伙同杨某、王某在骆集乡某楼板厂盗窃三台电机和一台振动泵,价值2000余元。综上,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物品价值共计21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线路完好的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所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