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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曝光”勒索三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06 11:07:17


    常言说:“不义之财不可取”。河南省永城市一男子王某某看别人承包修路工程,想发笔横财,便拍下路基照片,以“上网曝光”为由敲诈承包人三万元钱,钱还没有捂热,人便进了监牢。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以图财为目的,用手机拍摄被害人丁某某承包的永城市沱滨路路基照片,并将照片交与工地,以所施工的公路路基存在质量问题,要互联网上曝光为由相威胁,于7月3日下午15时许,敲诈被害人丁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王某某携款到家的第二天,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29000元被追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将赃款大部分退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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