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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现金  拒不归还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4-11-07 16:46:12


    张某在恋爱期间因做生意借女友程某现金2万元,离婚后也许诺偿还该借款,但在程某催要时却出尔反尔拒不返还,结果被程某告上法庭。10月2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某借款20000元。 

    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2月10号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谈恋爱期间,被告张某因做生意向原告程某借了20000元钱。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二人于2010年4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张某同意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但在原告催要时却以没钱为由一直没有给付。同年4月22日,被告张某给原告程某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20000元,原告催要未果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程某自愿放弃要求偿还欠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结婚前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0000元,离婚后被告自愿偿还该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张某依法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本院依法准许。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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