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多名工人在工地上高空作业,致使一人死亡,造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11月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7月份,叶某某在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虞城县某新材料厂钢结构工地的墙板和顶板的工程,并组织赵某某等多名工人进行施工,施工前未对施工工人进行任何正规的安全培训,施工现场的顶板周围也未安装安全防护网,缺乏施工经验的工人仅凭自觉维护自身安全。7月27日下午15时许,工人赵某某在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的情况下从距地面20多米高的钢结构架上堕落,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的家人赔偿给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整,获得了被害者家属的原谅。同时,公诉机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对叶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建设工地施工过程中,在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高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叶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获赔了经济损失并对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可对叶某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