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重情意作伪证 触刑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1-17 14:53:40


    俗话说:“千金难买是朋友,朋友多了路好走。”然而为了讲朋友义气去触犯法律,不仅愚蠢之极,而且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1月12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与齐某系朋友。2013年9月份,民权县法院开庭审理齐某盗窃案时,作为证人的刘某,在与该盗窃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中,故意作出虚假证明和虚假证言,帮助罪犯开脱罪行,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妨害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