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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破产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8 15:27:09


本地区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其他中介机构:

    为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以及商丘地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一级管理人的更新
    一级管理人无论原来是否在册,均需要重新申报。申请机构需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由本院初审其是否符合申报资格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法院复审。
    (二)二级管理人的更新
    1.原来已在册且继续申报二级管理人的,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由本院评审确定名单后,报送省法院复核;
    2.原来未在册的,需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由本院评审确定名单后,报送省法院复核。
    二、申报条件
    (一)需具备条件
    1.申报一级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具有3年以上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且近3年内已办结破产案件在3件以上(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结案);办理过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2.申报二级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3.申报机构更名、合并的,其破产清算工作经历由更名、合并后的机构承接。
    4.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
    1.机构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机构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更换或除名未逾三年;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形。
    (三)不得重复申报
    机构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机构内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三、申报材料
    申请入册的机构,主要从机构的执业业绩、机构的规模和管理水平、专业研究水平、获得荣誉、受处罚及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等方面进行申报,提交的材料分为七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包括行业协会的证明或机构出具的保证、承诺书;
    2.近3年内(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3.机构办理的与破产有关的其他业务情况;
    4.申报机构情况,包括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机构章程等材料;机构及破产业务团队规模和管理水平情况;
    5.破产团队执业人员情况;
    6.专业研究水平情况;
    7.获得荣誉、受处罚及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一)申报一级管理人的,需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表格详见附件1-7;对于附件2-7,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份。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顺序装订,除第1项申请书材料无表格内容外,其他部分采用“表格+证明材料”方式排列,相关材料应排列有序,前后对应,如证明材料遗漏或无法识别,将视为无效材料。相关资格证书、人员证照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由本院进行审核后退回。
    (二)新申报或继续申报二级管理人的,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表格参照上述关于申报一级管理人的要求,对于近3年内没有办结过破产案件的机构不需要填写附件2及提供相关材料;
    注意:申报时,机构需明确申报管理人的级别。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自本通知之日起向本院民三庭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联系人:时丕彬  电话:0370-2209318

    

    附件1:入册申请书

    附件2-7:申报材料表格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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